2017-05-10 19:29:52
青农大校字〔2017〕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实验用房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科研实验用房的使用效率,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及科研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实验用房是指学校为保证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而提供的实验用房。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三条 科研实验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定额内的科研实验用房面积按基本收费标准收费,定额外的科研实验用房面积按基本收费标准的双倍收费。超额面积达团队定额面积100%及以上的,可分配的面积及收费标准均需报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条 基本收费标准。科技楼和其他实验楼的科研实验用房实行差别收费。科技楼实验用房按100元/(年·平方米)的标准收费;其他实验楼的科研实验用房按80元/(年·平方米)的标准收费。收费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调整。
第五条 科技楼负一楼的人工气候室暂按6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取使用费,种质资源库暂按40元/(年·抽屉)的标准收取使用费。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六条 科研实验用房收费实行预交制,在每年11月份交付下一年度的科研实验用房使用费,缴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房屋使用手续。
第七条 实验室管理处每年度定期组织核算各学院科研实验用房面积及应交科研实验用房使用费,统计支付科研实验用房使用费的课题信息,发放缴费通知单至相关学院,同时报财务处。
第八条 科研实验用房使用费由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管理。财务处根据缴费通知单上的数额扣缴团队的科研实验用房使用费,收取的费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学校科研实验用房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及管理等。
第四章 科研实验用房收费定额面积标准
第九条 每个团队人员实验室定额面积为S1。S1≤(二级教授人数+省部级人才数)×80平方米+(引进三层次人才数+三级教授人数)×60平方米+(引进四层次人才数+四级教授人数)×40平方米+具有副高职称或博士学位教师数×20平方米+中级及以下职称的教师数×10平方米。科研实验用房分配至团队,不直接分配到个人。
第十条 综合考虑学院地厅级及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科研经费以及研究生规模等因素,给相关学院适当增配科研实验用房面积S2。S2≤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及科技创新平台数×200平方米+省部(地厅)级重点实验室及科技创新平台数×100平方米+研究生数×1.5平方米+×60平方米,增配面积S2按基本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及科技创新平台增配面积需用于平台共享共用,鼓励重点实验室及科技创新平台集中布局。其余增配面积由各学院综合考虑本学院的发展实际进行合理规划,并调配至各科研团队,需公开公平。团队实验用房定额面积为团队人员定额面积与学院调配面积之和。
第十二条 根据学科布局及各学院具体情况,学校将集中设置科研共享平台,科研共享平台不收取房屋使用费。
第五章 科研实验用房的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实验用房的面积按使用面积核算,并以每年12个月进行收费核算。
第十四条 杜绝房屋资源浪费,凡闲置半年以上的科研实验用房,学校将予以收回,重新调配使用。
第十五条 团队人员如有离岗(退休、调离)等情况,或者有团队无力支付科研实验用房使用费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科研实验用房进行内部调剂使用,或交回实验室管理处。内部调剂情况需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使用者应遵守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科研实验用房用途,不得擅自向校内外转让或租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凡此前出台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